女子伪造印章获刑追悔莫及
□ 田田 蒋珉 闫国月
绿原报
2024年12月27日
“我对不起两个孩子,也没想到刻假章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……”近日,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章的刑事案件,被告人姜某在庭审中泣不成声地忏悔道。
公章作为单位的重要凭证,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不得私刻和随意冒用,但总有胆大之人,为牟取一己私利,铤而走险私刻和伪造公章。2023年,彭某(另案处理)为解决工作问题,想要伪造一个加盖国家某机关公章的推荐表,恰好在网上看到了刻章的小广告,故而找到了姜某。经电话沟通,彭某与姜某协商好价格,姜某表示假章刻好就立刻给彭某寄过去。
最终,因伪造国家某机关公章的事情暴露,彭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是姜某刻的假章。
经调查,2020~2023年期间,姜某为谋取利益,帮助他人伪造、买卖企业印章96枚,伪造、买卖事业单位印章31枚,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印章49枚,伪造国家机关公文1份,伪造、买卖武装部队印章6枚,变造身份证11张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1张,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578元。公诉机关依法向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庭审中,姜某泣不成声:“我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碰了法律底线,我家里还有老母亲和两个孩子需要照顾,我认罪认罚,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,我一定重新做人,再也不违法犯罪了。”
经法院审理,姜某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【法官提醒】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,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,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,与国家机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息息相关,禁止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,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,制作假章、假证是违法犯罪行为,购买假章、假证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。不管出于何种原因,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假乱真,以身试法只会追悔莫及。